湖南长沙,一女子在公交车上感觉手背被一个约80岁老人轻微触碰,联想到过往被骚扰的遭遇,当场质问老人为什么摸她。不料,老人怒斥:"我80岁会骚扰你?你长得那么丑!"女子指责老人敢做不敢担,而这点燃了老人暴脾气,用玻璃杯猛砸女子,致其右手受伤,手术将近14小时。监控显示,老人无明显骚扰动作,但老人先动手伤人事实确凿。如今,警方已介入调查。据金羊网8月23日报道,2025年8月20日早晨8时许,长沙市502路公交车上演了一场令人唏嘘的冲突。张晓雯(化名)坐在车厢后排靠车门的位置,当公交车行驶至某站点时,80岁的李国富(化名)拄着拐杖上车,试图坐在张晓雯旁边的空位上。就在这时,张晓雯回忆起近年来经历过多次被骚扰,有心理阴影,看到老年男子靠近就会本能地躲避,突然起身换到前侧的座位。在换座过程中,张晓雯感觉自己的右手背被"轻微触碰",她也承认,这种触碰很轻微,甚至可能只是无意的刮碰。但是,由于长期积压的心理阴影,加上当天情绪低落,张晓雯越想越气,最终决定返回理论。张晓雯站到李国富身前,不厌烦的质问道:"您刚才为什么摸我?"李国富有些懵,确认是在说自己后,顿时激动起来,大声反驳:"我今年都80岁了!你这长相值得我骚扰吗?"但张晓雯认定李国富是碰到了她,其这种说辞是为了逃避责任,遂指责道:“你敢做不敢当!”李国富听到后,情绪失控,突然抓起随身携带的玻璃水杯猛砸向张晓雯。张晓雯下意识抬手阻挡,玻璃杯应声碎裂,碎片划破她的右手,鲜血顿时染红了车厢地板。其他乘客见状立即报警,警方赶到后将双方带走调查。张晓雯被紧急送往医院,右手受伤需要进行紧急手术,从当天早上8点到晚上10点,她经历了长达14小时的手术治疗。公交车公司查看监控后,发现李国富在当时没有对张晓雯有不合理的接触行为,两人发生口角后,李国富先动的手。目前,警方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对此,有人说,希望警方能查明真相,既不让真正骚扰者逍遥法外,也不让无辜者蒙冤。也有人说,监控没拍到骚扰迹象,女方自己也说不确定是否故意,这种情况下直接质问确实欠妥。那么,从法律角度,这件事该如何看待呢?1、李国富的触碰行为是否构成“性骚扰”?根据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禁止违背妇女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。本案中,根据公交公司的回应,监控画面中未发现明显的不当接触,受害人张晓雯自身也陈述,感觉是“被对方触碰到手背”,并认为“这不是明显的骚扰甚至有可能是无意的”。在缺乏目击证人证言、监控证据又无法支持的情况下,仅凭当事人的怀疑性陈述,从证据角度上讲,难以认定存在“明显的”、“故意的”骚扰性肢体行为。而且,“触碰手背”这一行为,在日常公共交通的拥挤环境中,既可能被解释为故意骚扰,也更可能被解释为无意的、偶然的物理接触。在存在合理怀疑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,基于“疑罪从无”原则,难以在法律上认定李国富构成了骚扰。所以,由于证据不足,且行为本身性质模糊,认定李国富构成骚扰存在极大困难。2、李国富用玻璃瓶砸伤张晓雯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法律责任?首先,在行政责任层面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……李国富在口角争执中,率先使用玻璃瓶作为武器攻击张晓雯,并造成了其手受伤,该行为明显属于故意伤害他人。即便争执由张晓雯的质问引发,但这并不能免除李国富动手伤人的法律责任,警方介入后,首先可以依据该条款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。但是,因李国富年龄比较大,结合规定,应当免予拘留处罚。其次,在刑事责任层面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规定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根据张晓雯的描述“手被砸得流血,从早上八点到晚上十点一直在做手术”,其所受伤害很可能并非轻微擦伤,或达到轻伤以上标准。一旦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《伤情鉴定意见书》认定损伤程度达到“轻伤”或以上标准,李国富的行为就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,将面临刑事追诉。但是,根据《刑法》第十七条之一规定,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李国富已约80岁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最后,在侵权责任层面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李国富的伤害行为明显存在过错,直接导致了张晓雯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,无论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,张晓雯均有权提起民事诉讼,主张赔偿。对此,大家怎么看?#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#